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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应急预案演练、医疗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2025-02-28 20:25 分类:医疗纠纷 阅读:
 

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第三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 (一)

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第三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第二十五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解决的,应当告知其推举不超过5名代表参加协商,并确定1名主要代表。(二)应患方要求,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封存和启封相关病历资料。(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尸体处理。(四)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并将讨论意见反馈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调委等部门、机构做好调查工作。(六)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交书面答复。处理医疗纠纷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发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和其他关系人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经劝说无效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接到警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甄别身份,制止过激行为;

(二)及时将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医疗纠纷参与人员带离现场调查,维护医疗秩序;

(三)依法处理现场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对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其家属阻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的,现场民警应当配合卫生、民政等部门和殡仪馆,做好尸体处置事宜。第二十八条殡仪馆接到医疗机构通知后,应当迅速安排车辆和人员到达现场,按照规定办理接收尸体手续,并移送尸体到殡仪馆。其主管的民政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其履行职责,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及医疗机构等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节解决机制

第二十九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听取对方意见,核实相关信息材料,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医疗机构需要赔偿或者补偿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书面协议。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及第二款规定的途径解决,不得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第三十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当事人按照就近原则,可以申请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医调委也可以主动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一条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应当坚持医患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原则,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尊重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法通过行政、司法、仲裁等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医调委的人民调解员应当为人公道、品行良好,具有医疗、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对调解中获悉的患者及医务人员的隐私或者医疗机构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三条医调委应当建立由相关医学、药学、心理、保险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第三十四条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医调委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决定受理的,及时答复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医调委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第三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医调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提出行政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委调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六条医调委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可以指定1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1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必要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合理回避要求的,经医调委审查后,应当予以更换。医调委或者其指导管理机关及其负责人认为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人民调解员认为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向医调委提出回避。第三十七条医调委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人民调解员应当分别向医患双方当事人、有关专家了解相关事实和情况;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医疗纠纷情况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八条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委调解,对赔付金额10万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的机构进行鉴定,明确责任。第三十九条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终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委和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四十条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医患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医调委印章后生效。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的,医调委应当协助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经过司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一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经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理过程中发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第四十二条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患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就医疗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危重患者处理应急预案 (二)

危重患者处理应急预案

在平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里,有时会突发一些不在预期的事故,为了避免事情更糟,通常会被要求事先编制应急预案。你知道什么样的`应急预案才能切实地帮助到我们吗?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危重患者处理应急预案,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目的

通过本预案的实施,为患者提供快捷、安全、有效的诊治服务,提高危急重患者的抢救成功率,为此,对危重患者的处理,制定规范的应急措施。

二、要求

1.门诊、急诊、病房要很好的配合,充分利用医院资源,必要时向主管部门及院领导汇报;及时会诊或进行各项检查,做到快速有效,协调有序。

2.确保各种医疗设备状态良好,随时投入使用,对需外借设备明确借用渠道及流程。

3.各项检查及时落实结果,妥善保存,认真分析。

4.及时请上级医师查房,并在病历中认真做好记录,病历及时反映病情变化,重要诊治过程;妥善保管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

5.严格把握适应证,注意用药原则、药物禁忌、不良反应,应用贵重或自费药品前,应告知家属。

6.注意与患者及家属沟通,使医患建立协调配合的良好关系,以利于患者抢救治疗。

三、逐级报告程序

1.各值班医师在接诊危重患者后,要迅速到达患者身边询问病史和查体,做出初步诊断,快速完成生命体征的测量和记录。医师迅速开出医嘱交护士执行,病情紧急可先下口头医嘱由护士复述后执行,抢救结束后立即据实补记。在紧急处理后尽快完成入院记录、首次病程录、抢救记录等资料。并向患者家属详细告知病情、初步诊断、治疗方案和风险程度等,听取患者家属对抢救治疗的意见,取得其合作。

2.大出血、休克或心肺功能不全等,如值班医师处理有困难,应在立即进行紧急抢救的同时,迅速报告本科上级医师到达现场参加抢救。如上级医师处理仍有困难,要迅速向科主任报告,科主任要立即调动本科人员,并与相关科室联系参与抢救。紧急情况下可口头或电话会诊,但应据实补记会诊记录。

3.在发生医疗纠纷或可能发生医疗纠纷前兆示,值班医师药迅速报告上级医师和科室主任到场处理,做好病历记录等文书工作,听取患者及其家属的意见和要求。然后组织本科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写书面意见向医务科汇报。

处理急危重症患者流程

1.门诊值班医师遇到急危重症患者,在给予必要初步治疗同时,通知病区值班医师,值班医师据患者病情请示上级医师后可决定是否入院。如患者无足够经济能力,经请示院方(白天为医务科、门诊部,夜间为院总值班)为抢救生命,可予抢救性治疗,包括入院手术。

2.转入患者,应从来源科室获得充分医疗资料,了解病情及诊治经过。并明确患者账目情况,留意家属心态,警惕已经潜在的医疗纷。

3.立即完成首次病程录、转入录,8小时内完成住院病历,明确主管医师,做好监护,住院医师随时查看巡视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随时记录。当日主治医、副主任医师及时查房,组织治疗抢救,并及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汇报。当日及时或晚交班时进行全科讨论,认真做好记录。

4.白班经治医师向夜班医师及听班医师书面和床边交班,并做好交班记录。值班医师及听班医师应认真查看患者,掌握病情。

5.以后,住院医师每日至少2次查房,每天至少1次病程记录。主治医师每日查房,3天内有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查房,病历应及时反应病情变化,重要诊治过程,如上级查房,会诊等内容,并妥善安全保存病历。

6.必要时通知医务科或院领导,以便调配医疗设备,组织全院会诊、院外专家会诊。对潜在医疗纠纷,严重欠费等情况,应及时向医院汇报,并呈交书面材料。

7.确保各种医疗、急救设备状态良好,随时投入使用。对需外借设备明确借用渠道、流程。若需其它部门、科室间合作,必要时应请医务科协调,避免向患方暴露医院内部分歧。

8.及时追踪重要化验检查结果,并妥善保存。

9.注意用药原则,药物禁忌、药物不良反应、应用贵重药、自费药应向患者或家属告知。

10.做好知情同意工作,向患者家属或其委托人交待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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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应急预案 (三)

医院应急预案 (一)

一、目的

1、为维护病人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差错事故,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特制定本预案

2、本预案适应于医疗各临床、医技及相关科室。

二、防范措施

1、加强法制教育,加强医务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增强医务人员工作责任心,做到依法行医。

2、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搞好优质服务,做到热情接待病人,主动与病人及家属沟通,耐心解释,坚持医疗原则,坚持廉洁行医,不得以医谋私。

3、加强医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能过送出去学习、进修、培训及请知名专家到医院教学等方式,提高我院的整体业务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更好地提高医院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务人员和医院整体防范医疗纠纷、事故的能力。

4、健全防范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制度落实管理。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是保证正常医疗作秩序,提高医疗质理,防范医疗事故的重要举措。医护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严格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医院的管理人员要经常到各科室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防范规定

1、各临床、医技及相关科必须围绕“病人第一、医疗质量第一、医疗安全第一”宗旨,完善医疗质量保障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2、各种抢救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保证随时投入使用。根据资源共享,特殊急救设备共用的原则,医务科有权根据临床急救需要进行调配。

3、从维护全局出发,科室之间,医护之间,临床与医技之间,门诊与急诊之间,门、急与病房之间应相互配合,严禁在病人面前诽谤他人和他科等不符合医疗道德的行为。

4、任何情况下,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医师,进修及实习医师均不得独立执业。

5、加强对下列重点病人的关注与沟通:

(1)低收入阶层的病人;

(2)孤寡老人或子女不在身边者;

(3)在与医务人员接触中已有不满情绪者;

(4)预计手术等治疗效果不佳者;

(5)本人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

(6)对交代病情中表示难以理解者;

(7)有发生院内感染征兆或已发生院内感染者;

(8)病情复杂,各种信息表明可能产生纠纷者;

(9)住院预交金不足者;

(10)已产生医疗欠费者;

(11)需使用贵重自费药品或材料者;

(12)由于交通事故有可能推诿责任者;

(13)特色身份的病人;

6、对于已经出现的医患纠纷苗头,科室主任必须亲自过问和决定下一步诊治措施。安排专人接待病人及家属,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解释病情。

7、各项检查必须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合理安排各项检查和程序及顺序。重视对于疾病的转归及预后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各项检查及化验,其结果要认真分析,妥善保管。

8、合理使用药物,注意药物配伍禁忌和药物不良反应,特别关注老年人和儿童的用药安全,禁止将喹酮类药物使用于18岁以下人群。严格掌握药物的适应症,严禁滥用抗菌药物,第三代头孢抗生素一般不得预防性使用。

9、重视院内感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充分发挥院、科感染监控人员的作用,对于已经发生的院内感染及时登记报告,不得隐瞒,服从专业人员的技术指导。

10、输血前必须进行HIV、HCV、HBSAG及梅毒血清抗体等检查。输血后的血袋交由输血科统一保管,7天后方可销毁。

11、各医技科在做有创检查时,必须配备抢救设备,并保证随时可用同,在接到急诊检查申请后必须尽快安排。急诊化验在接到标本后30分钟内出具结果(个别检查项目除外)。急诊X线、CT检查必须及时完成。药剂科保证药品的正常进货渠道及质量,保证抢救药品及进到位。

12、病历书写。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要求进行书写。严禁涂改、粘贴、刮擦、伪造、隐匿和销毁病历。

住院病历:

(1)病历书写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及2010年2月4日卫医发医政发(2010)11号《病因书写基本规范》要求进行书写。各病区主治医师必须及时检查下级医师病历质量。

(2)首页填写完整;

(3)科主任对病历终末书质量负责,上级医师对运行各环节病历书写和管理质量负责;

(4)各科室必须认真对待质控科签发的不合格病历,3天内对病历进行完善;

(5)住院病历必须在24小时之内完成。

(6)主治医师必须在48小时内对新入院病人进行查房,并在病历中体现查房意见;

(7)急诊危病人入院当天,病重病人入院第二天,门诊普通病人入院3天之内必须有副主任医师医师查房,并在病历中体现。

(8)住院病历的其它内容参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

(9)主治医师对于终末病历的签字必须在病人出院的同时完成。

(10)科主任的终末病历签字必须在病人出院5天之内完成;

(11)死亡病历讨论必须在病人死亡1周之内完成。

(12)手术记录必须在手术后24小时内完成,主刀医师必须亲自书写或审阅手术记录并签字;

(13)抢救记录如未能及时书写完善,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

(14)各种检验报告、影像、病理报告及各种签字单等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不得遗失。借阅时必须登记备案,及时归还;

(15)杜绝病人及亲属未经许可,随意翻阅病历资料;

(16)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为病人及亲属借阅和复印病历;

(17)保管好住院病历,防止丢失。

门诊病历

(1)必须使用xxxx医院门诊病历;

(2)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病历记录、化验单(检查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3)门(急)诊病历封面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婚姻、民族、药物过敏史、住址、电话;

(4)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包括医疗机构、科别、就诊时间(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主诉及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庭史、月经史、婚育史、外伤/手术史、体征、辅助检查、诊断处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日期;

复诊病历记录包括医疗机构、科别、就诊时间、主诉及现病史、体征及辅助检查、诊断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日期等;

(5)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病人就诊时及时完成;

(6)抢救危重病人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对收入急诊观察室的病人,应当书写留观期间的观察记录;

(7)所开具的处方必须符合处方管理有关规定;

(8)门诊病历由病人自己保管;

13、收治病人

(1)收治病人落实急诊优先,专病专治的原则。禁止科室之间盲目抢收病人造成延误诊断治疗和医疗纠纷;

(2)对于慢性病和危重病人,各科必须以病情和病人利益为出发点,不得以各种接口拒收病人;

(3)凡具体空床的专业或病区,不得以任何接口拒绝接受他科借床病人;

(4)病人在住院时,签署《住院知情同意书》和委托书,由其委托人负责代理病人履行在院期间的知情权及选择权;

14、三级查房及会诊

(1)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是保证医疗安全,防范医疗风险的重要措施,各级医师必须严格执行;

(2)对于普通病人,住院医师每日查房2次,主治医师每日查房1次,主任(副主任医师)每周查房1-2次;

(3)对于重点(危重)病人,必须及时查房和巡视;

(4)对于危重病人和病情复杂的病例,以及具有潜在医疗纠纷的病人,必须及时报告医务科,组织院内会诊,必要时请院外专家会诊;

(5)收治14岁以下病人前须请儿科会诊;

(6)急诊值班医师必须是3年住院医师人员;

(7)院内急会诊、会诊医师必须在10分钟内到位,一般会诊,会诊医师在24小时内到位,及在48小时内完成会诊记录;

15、术前讨论

(1)住院期间的大型手术必须报告医务科、医务科负责组织、召集相关科室术前讨论。中型手术病例必须经过科室术前讨论(急诊、抢救手术病例除外),病历中要有详细记录,术者必须参加;

(2)禁止以术前讨论代替三级查房;

16、病人的知情同意内容如下:

(1)疾病的诊断、拟实施的检查,治疗措施,预后,难以避免的治疗矛盾,门诊治疗中药物的毒副作用,住院病人的主管医师、主治医师及相应的科主任(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

(2)检查、治疗措施有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矫正不良后果可能采取的进一步措施,住院治疗中必用药物的毒副作用。

(3)手术中需留置体内材料;

(4)医疗费用中自付费用情况;

(5)手术、麻醉及其他侵袭性操作的实施情况;

(6)手术过程中发现与术前诊断不一致病灶;

(7)术中需切除术前未曾向病人交代的器官组织时;

(8)危重病人因特殊检查需进行搬动有可能造成危险时;

(9)输血、造影、介入、射频、气管切开、化疗等;

(10)其他需病人或家属了解的内容;

上述3-10条均应有文字记载以及病人或委托人签字。

四、报告制度与应急处理

1、一旦发生医疗差错事故,需立即通知上级医师和科室主任,同时报告医务科(白天),院总值班(夜间、节假日),不得隐瞒。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病人身体健康的进一步损害,尽可能挽救病人的生命。由护理因素导致的差错事故,除按上述程序上报外,同时按照护理体系逐级上报;

2、由职能部门组织科室负责人查找原因;

3、由医务科组织多科会诊,参加会诊员人为当班最高级别医师;

4、科室主任与医务科决定接待病人家属人员,指定专人进行病情解释;

5、根据家属要求,医务科结合情况,是否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病历内容;

6、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的不良后果,在职能部门人员、病人或家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立即对实物进行封存,实物由医院保管。

7、如病人死亡,应动员家属进行尸解,并在病历中记录;

8、如病人需转科治疗,各科室必须竭力协作;

9、当事科室须在24小时内就事实经过写出书面报告,同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医务科;

10、极少部分医疗纠纷,由于患方无理要求不能满足而采取过激行为,如漫骂、围攻、殴打医务人员、封堵大门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导致医院的.的正常医疗秩序被破坏,医院的医疗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医院将调动院内保安,以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并与小浮桥派出所、110、综治办联系,并报警;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信访办、应急办、街道办、社区等),请求相关部门协助纠纷的处理。

医院应急预案 (二)

为预防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妥善处理好医疗争议,医疗事故,特制定此预案:

一、医院成立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院长徐祥林

副组长:副院长王菊

成员:雷继明、刘继桂、黄光华、刘秀年、杨秀琼、周安宁、尹又阶、张建、于水、黄灵芝、刘艳晖

设立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办公室在医务科。

二、预案:

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或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过失,应当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务科报告。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向当事科室调查何时,将有关情况向院长报告,并与当事科室主任一起向患方作好解释工作;

2、导致病人死亡的医疗事故,可能为二级的医疗事故以及导致3人人身损害的医疗事故,院长或者被授权的人应该在12小时内向绵阳市卫生局医政科报告。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纠纷争议后,对媒体采访、律师取证或其它组织、人员要求了解情况,由医院安排专人负责接待解释;

3、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争议后,有关临床医技科室和有关职能部门,应该在医务科统一安排下配合做好病人一方的既是和说服工作,缓解医患矛盾。如果发生医院工作秩序的事件,应该立即报告保卫科。对可能引发的恶性案件的重大事件,应该立即报告市卫生局和公安机关;

4、临床和医技科室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科室和医务人员在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病人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5、医院设立医疗损害抢救小组,小组由各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组成。

组长:王菊

副组长:刘继桂

成员:周安宁、尹又阶、张建、刘艳晖、黄灵芝、于水、刘秀军、张贞香、庞华会、母泽泉、姜以华、王正发

医疗损害抢救小组负责医疗事故发生后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各业务范围内的抢救配合工作。要求各抢救组成员应在通知后立即到达现场会诊抢救。

6、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的,应由病人本人提出;病人家属提出的,应有病人本人签名的委托书,或关系证明;病人律师提出的,应有代理所在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证等证明。复印内容包括门诊病历、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等客观病历资料;

7、病人要尔复印病历资料的,由病案室专人会同医务科办理。复印时,应当有病人或者家属在场。复印完毕后,加盖印章,并由病人本人或其委托的家属或其律师在登记本上签名;

8、发生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后,患方要求复印病历的,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不得复印。而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由医务科主任监督保管。正在治疗使用的病历,不得封存原件,可以封存复印件。启封时,医患双方应当在场。

9、病人的不良后果可能是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的,现场实物应进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院派专人保管,封存和启封时要有病人或者家属在场。需要检验时,医务科与病人双方共同商定,指定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与患方无法达成共识的,申请市卫生局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就地封存保留的,立即通知绵阳市血液中心派工作人员到场;

10、如果病人死亡,科室应及时将死亡通知书送到其家属,并要求其在存根上签字。当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困有异议时,科室应该告诉病人家属在病人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同时,将谈话记录在案。如果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起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困判定的,应该承担责任。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11、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务科在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资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包括下列内容:

(1)住院病人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病人的入院记录(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病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它材料。

12、如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异议,将申请再将鉴定。医院与病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医疗纠纷。

13、协商解决赔偿应当考虑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后果与病人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等。赔偿范围和数额应当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确定,不得扩大赔偿范围和金额;

14、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要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记明医患双方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医患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病人一方签字一般由病人本人签字,病人本人不能签字的,由病人的近亲属或委托授权的其他关系人签字;

15、与患方协商解决后,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医务科向市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16、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与患方协商,申请市卫生局调解,并提交有关材料,市卫生局调解成功后,按照调解书的要求履行。一次性赔偿金额超    万元的,必须经第三方或法院裁定;

17、患方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的,我院将积极组织力量,准备应诉。并作好以下准备工作:

(1)确定诉讼代理人;

(2)书写并提交答辩状;

(3)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4)收集有关资料和证据;

(5)收集证人证言;

(6)收集有关技术和管理规范;

(7)收集有关医学文献;

18、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生效后,在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绵阳市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19、医疗事故处理完毕后,医务科将所有资料归档,并对发生医疗事故的科室和有关人员按照医院缺陷管理条例以及处理医疗纠纷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流程:

1、医疗投诉发生后,科室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瞒不报告,将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后果;

2、由医疗问题所导致的纠纷,科室主任应先调查,迅速积极的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防止矛盾激化,争取科内解决。接待纠纷患方,认真听取患方意见,针对患方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方能够接受,投诉受理到此为止;

3、职能科室接到科室报告或者患方的投诉后,应立即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方能够接受,投诉处理到此为止。如果患方不能接受,请患方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的材料,然后找有关责任人调查了解问题的详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向分管副院长汇报,与患方协商处理意见,如患方接受,处理到此为止。

4、对职能部门已接待,但仍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方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当事科室在3天内背齐所需病案摘要、原始病案、有关资料及科室意见。

5、如患方向法院起诉后,当事人、律师、职能部门出庭;

6、根据纠纷的性质对当事科室和个人按事工奖惩条例处理;

菏泽市医院如何处理医患纠纷预案 (四)

武胜县医患纠纷应急处置预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医患纠纷,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医卫生 〔2001〕216号)、《广安市医患纠纷预防及处置暂行办法》、中共武胜县委办公室、武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胜县应急处突工作预案>的通知》(武委办发〔2007〕19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 医患纠纷是指患者或者其亲属与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之间围绕医疗服务而产生的争议。

第二章 医患纠纷的分级

条三条 医患纠纷分为三级:重大医患纠纷(Ⅰ级),较大医患纠纷(Ⅱ级)、一般医患纠纷(Ⅲ级)。

Ⅰ级;因医患纠纷,患方停尸闹事,冲击医疗机构,殴打医护人员,或聚众闹事(100人),严重影响医疗机构、党政机关或其他企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

Ⅱ级:医患双方分歧较大,患方不愿意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聚集50人(含50人)100人以下闹事,干扰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的秩序的。

Ⅲ级:医患双方发生分歧,医患双方不自愿达成协议需通过第三方协商同意,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章 医患纠纷的报告

第四条 发生Ⅲ级医患纠纷后,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的主管医生、护士应立即报告本院院长,院长立即报告县卫生局;村卫生站和乡镇个体医疗机构立即报告当地乡镇卫生院院长,乡镇卫生院院长立即报告卫生局(值班电话:6211248);民营医院和县城个体医疗机构立即报告县卫生局。

第五条 发生Ⅱ级医患纠纷,除执行Ⅲ级医患纠纷报告程序外,由医疗机构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派出所,由卫生局报告武胜县医患纠纷处置应急领导小组下副组长,同时报告县处突办(设在县维稳办,值班电话;6211414),告知患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 发生Ⅰ级医患纠纷,除执行Ⅱ级医患纠纷报告程序外,由武胜县医患纠纷处置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县委主要领导,并按有关规定报告市政府。

第四章 处置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处置机构

武胜县医患纠纷处置应急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长任组长,县委分管政法、宣传的常委,县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监察局、县维稳办、县委县政府信访办、县民政局、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县司法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卫生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职责

(一)县处置领导小组:发布医患纠纷等级,组织、领导、指挥全县Ⅱ级医患纠纷事件的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各级各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纠纷,防止事态扩大,切实维护稳定,确保党政机关和医疗机关和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二)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对诊断、检查、治疗等医疗环节进行客观、公平的评价,初步判定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是否有过失行为,并对患方讲解相关医学知识,消除患方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误解;督促医患双方共同封存医疗文书和相关的医疗用品、药品;实施对医疗过程和医疗行为的调查;积极组织医患双方进行协商;对患方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及时委托市医学会按程序鉴定;对患方同意尸体解剖的,立即协调法定尸检部门完成尸体解剖;及时组织人员对事件的真实情况、处置情况及下步工作建议形成局面材料,以便及时进行新闻发布。

(三)县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有关医患纠纷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持事故警戒范围内的治安秩序;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办公秩序,及时疏散围观群众;对冲击医疗机构、殴打医护人员的行为按级别、规模进行控制,全力予以制止;对拒绝劝阻、停尸闹事、妨碍公务、破坏医疗机构财物和聚众闹事甚至打、砸、抢等依法果断采取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

(四)县民政部门:发生Ⅱ级医患纠纷,在患者死亡的情况下按照上级指令,立即赶赴现场将医患纠纷中的尸体及时转移至县殡仪馆存放,需要尸检的提供尸检场所,并按有关规定对尸体及时进行火化。

(五)县司法部门:接到发生Ⅱ级及医患纠纷报告后,立即到达现场,宣传法律法规及政策,为患方提供法律帮助。

(六)县人口和计生部门:积极主动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所发生的医患纠纷。

(七)县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接到报告或上级指令后,应立即组织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认真开展调查取证,对病历资料、药品、器械封存控制,备齐文书,履行相关事项(医患纠纷处理程序、尸检有关规定、尸体火化有关规定等)的书面告知职责,及时向上级和相关单位汇报,对医疗机构违法行为从重从快查处。

(八)事发地乡镇政府;接到医患纠纷报告或上级指令后,立即组织男力量到达现场,积极做好患方思想工作,稳定患方情绪,说服、劝诫、疏散围观群众,积极做好协调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九)县信访部门:负责对信访、上访患者及其亲属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告知并引导其按法定程序处理医患纠纷,不得无理取闹。

(十)县监察部门:负责对医患纠纷处理进行监督,对不服从上级指令和指派,推诿卸责,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事态扩大的单位和责任人按责任人按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十一)县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统一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协调纠纷的新闻报道。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记者采访申请和采访安排,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管理,避免出现不实的报道。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武胜县医患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应应急方案备用。

第五章 医患纠纷的处置

第九条 Ⅰ级医患纠纷处置

成立现场医疗纠纷处置指挥组,由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县委分管政法、宣传的常委,县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委县政府信访办、县委维稳办、县卫生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监察局、宣传部相关乡(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现场秩序维护小组、强制带离小组、现场取证小组、医疗技术指导小组、疏导劝解小组、法制宣传小组、医疗救治小组、后勤保障小组、善后处理小组、信息处理小组、单位内部保卫小组,在事件发生后立即赶赴现场按照分工进行处置。

1、现场秩序维护小组。由县公安局长任组长,接到指令后,带领30—50名民警在5—15分钟内赶至现场,控制和维护现场和周边秩序。事发乡镇党委、村(居)委会主要领导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协助配合公安维护秩序。

2、强制带离小组。由县委维稳办主任任组长,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在接到指令后,带领20名民警在10分钟内将冲击医疗机构、殴打、起哄、纠缠医务人员的人员强制带离现场。

3、现场取证小组。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任组长,带领4名民警,对策划、煽动、冲击、殴打的闹事者进行调查取证。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安排4名工作人员协助做好证据的收集保全工作。

4、医疗技术指导小组。由县卫生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组织5名县级技术专家收集医疗处置的相关资料,初步判断有无医疗缺陷,并参与医疗救护指导。

5、疏导劝解小组。由县司法局局长任组长,县委县政府信访办主任任副组长,司法局、县委县政府信访办各2名工作人员,相关乡镇党委主要领导和村(居)委员会主任、支部书记等人员为成员,负责做好患方的思想工作,为患方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援助,阻止患方出现过激行为。

6、法制宣传小组。由县委宣传部部长任组长,公安、广电、司法、卫生、宣传部等分管政工的负责人为成员,现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发布公告,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宣传报道。县公安局网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积极引导网上舆论。

7、医疗救治小组。由县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县医院、中医院院长为成员,两个医院分别安排5名医务人员,各落实一辆救护车,在现场指定地点待命,负责现场抢护工作。

8、后勤保障小组。由县政府办主任任组长,负责现场处置的一切后勤保障工作。

9、善后处理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相关乡镇政府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将尸体及时转移到殡仪馆存放,需要尸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尸解,按规定程序将尸体进行火化,做好患方及其家属的情绪疏导和安抚工作。

10、信息处理小组。由县政府办分管卫生的副主任任组长,公安分管国安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国安大队大队长为成员,负责收集现场处置各小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现场处置指挥组组长报告。

11、单位内部保卫小组。由县卫生局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所涉问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所涉全体职工和保安人员负责维护本单位内部秩序,确保财产、人身安全。

第十条 Ⅱ级医患纠纷的处置

成立现场外置指挥现场,由县委副书记任组长,县委分管政法、宣传及政府分管卫生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卫生局、公安局、司法局、宣传部、民政局、事发地及相关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现场维稳保护小组、现场取证小组、医疗技术指导小组、疏导调解小组、法制宣传小组、善后处理小组、医疗救治小组、信息处理小组、单位内部秩序保卫小组,在事件发生后立即赶赴现场按照分工进行处置。

1、现场维稳保护小组。由县公安局局长任组长,分管治安的副局长亲自带领民警10—30人,在5—15分钟内赶至事发地维护现场秩序,及时划定警戒区域,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事发现场和人员救治场所,制止各种违法破坏活动;制止患者家属起哄、纠缠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负责人,对妨碍公务、无理取闹、怂恿患者家属和围观群众闹事者强制带离现场。协助民政部门和医院将尸体移至指定地点。相关乡镇政府、村(居)委会配合。

2、现场取证小组。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中队队长任组长,带领民警2人,负责对策划、煽动、闹事者进行调查取证。卫生监督执法大队2人,负责协助公安部门做好证据的收集、保全工作。

3、医疗技术指导小组。由县卫生分管副局长任组长,组织3名技术专家,收集医疗处置相关信息资料,初步判断无医疗缺陷。

4、疏导调解小组。由县司法局局长任组长,县委县政府信访办主任任副组长,各组织2名工作人员,会同相关乡镇政府分管政法领导和村(居)委员会主任、村支部书记等人员负责做好患方的思想工作,为患方及其家属提供法律帮助,防止患方发生过激行为。

5、法制宣传小组。由县委宣传部部长任组长,县广电、司法、卫生、宣传分管领导为成员,现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宣传报道。县公安局网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管理,积极引导网上舆论。

6、善后处理小组。由县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县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相关乡镇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将尸体及时转移到殡仪馆存放,压根尸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尸解,并按规定程序将尸体进行火化,并做好患方及其家属的情绪疏导和安抚工作。

7、医疗救治小组。由县卫生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县医院安排5名医务人员,落实一辆救护车,在指定地点待命,负责事故发生地的抢救工作。

8、信息处理小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文卫的领导任组长,公安局国安大队大队长为成员,负责收集现场处置小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现场处置指挥组组长报告。

9、单位内部秩序保卫小组。由所涉及问题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单位保卫科(股)和保安、单位职工20人负责维护本单位内部秩序和单位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Ⅲ级医疗纠纷的处置

成立医疗纠纷现场工作组,由县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卫生局局长任副组长,卫生局医政中医股、卫生监督执法大队负责人为成员,组织相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按以下职责做好纠纷处置工作,并及时报送信息。

1、现场调查组。由县卫生局监督执法大队队长任组长,带领2名卫生监督执法大队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对病历资料、相关药品、器械封存控制,发出医患纠纷处理程序,尸检程序、尸体火化规定等书面告知书,查处医疗违法违规行为。

2、医疗技术指导组。由县卫生分管局长任组长,在县属医疗保健单位抽调3名技术专家,初步判断有无医疗缺陷,向患方详细讲解有关医学知识。

3、疏导调解小组。由县卫生局局长牵头,卫生局医政中医股2名工作人员参加,组织召开医患双方代表会议,宣传处理医患纠纷的原则和办法,为患者提供政策咨询,协助尸检、医学鉴定以及调解等工作,及时报送处置信息。

4、现场秩序维护组。由所涉纠纷问题单位分管安保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单位保卫科(股)负责人为成员,组织保卫干部和保安维护本单位秩序和财产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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